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经开公(消)行罚决字〔2017〕1600009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曙光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浙江曙光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曙光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2017年3月14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14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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