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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益阳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志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9852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沅民一初字第774号
    案号 (2016)湘0981执5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2
    发布日期 2017-10-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由被告益阳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益阳中意新型建材厂工程款80582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益阳中意新型建材厂负担150元,被告益阳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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