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茶恬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613****808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3民初5922号 |
案号 | (2021)沪0113执87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茶恬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宝厦地产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上海茶恬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宝厦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4,27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定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上海茶恬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宝厦地产有限公司保函费损失6,000元。四、被告上海天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万智亮对被告上海茶恬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保证责任履行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茶恬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534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33,534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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