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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一稽罚[2020]403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天钥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一)你单位2018年存在办公费用24726.90元,实际为发放给员工的业务提成,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你单位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存在收入341590.00元未申报纳税。你单位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合计814.34元;增值税9645.72元;企业所得税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75.21元;教育费附加190.38元;地方教育附加126.92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处以50%的罚款计407.17元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00%的罚款10320.93元决定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7
    决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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