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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89091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2021民初1645号
    案号 (2017)川2021执6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0
    发布日期 2017-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晓莉工程款477708.0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由被告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付原告石晓莉工程质量保证金36423.96元; 三、驳回原告石晓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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