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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富广薄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郁小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3237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崇商初字第01515号
    案号 (2015)崇执字第014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17
    发布日期 2015-1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富广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农商行返还贷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5335.38元、逾期罚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335.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再上浮50%计算),以及无锡农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7800元。 二、佳杰厂、郁小伟、潘建忠、张月红对富广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4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7635元,由被告富广公司、佳杰厂、郁小伟、潘建忠、张月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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