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余市监罚处〔2020〕24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22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龙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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