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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中太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2MA****D2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12民初1606号
    案号 (2019)苏0412执49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19-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潘火祥与被告常州中太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签订的《劳务施工承包合同》;二、被告常州中太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潘火祥保证金4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该款自2019年3月8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18元,由被告常州中太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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