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范伟元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06581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2民初823号 |
案号 | (2016)苏0582执40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23 |
发布日期 | 2017-01-25 |
已履行 | 已扣划12230131.14元 |
未履行 | 1632722.48元及利息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贷款本金129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12月22日为643131.62元,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律师费210401元。 三、如被告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有权就本案债权对被告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原告处银行账户37130188000084045内的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款1290万元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32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9321元,由被告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述确定的十五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