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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伟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06581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张商初字第01245号
    案号 (2016)苏0582执15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2
    发布日期 2017-03-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复利(截至2015年9月20日的利息258300元、逾期利息747225元、复利8894.16元,自2015年9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及复利按月利率9.225‰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被告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债权对被告张家港市华兴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凤恬路的房产及土地(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房他证塘字第0000201956,土地他项权证号为张他项(2015)第0169号)的变价款分别在抵押权登记的4090000元、3210000元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张明良、钱妙琴、范伟元、沈洁、无锡市茂华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93064元,由被告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张明良、钱妙琴、范伟元、沈洁、无锡市茂华投资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兴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八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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