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范伟元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06581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张民初字第02113号 |
案号 | (2016)苏0582执2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08 |
发布日期 | 2016-03-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伟元、沈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清宇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964346384;开户行:市中行营业部)。 二、被告江苏中凡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范伟元、沈洁、江苏中凡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帐号:10-550101040009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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