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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仁高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9084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51390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137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6
    发布日期 2018-09-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纯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利息损失补偿金200万元;   二、被告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纯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钱仁高对被告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钱仁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纯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20元,减半收取计12,3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360元,由被告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钱仁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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