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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龙市监处字〔2019〕3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24元,并处以罚款4000元,上缴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3
    决定机关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南月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