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税一稽罚2021251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其他未列明的发票违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51040.63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51040.63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7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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