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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税一稽罚2021251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其他未列明的发票违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51040.63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51040.6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7
    决定机关 温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