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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环罚字[2018]2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骏拓五金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18年5月31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因你公司于2013年7月在温州市仰义街道沿发路8号(第四幢)建成五金拉手制造项目,未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擅自投入生产,于2017年9月被我局依法处罚(案号:温鹿环罚字[2017]236号,处罚内容: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壹万叁仟元),但你公司履行处罚后于2017年10月底擅自恢复生产,且于2018年3月擅自增建了生产设备,现有主要生产设备有水磨机2台,喷光台1个,烘干流水线1条,抛光机11台,压铸机1台,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粉尘,已建成设施对废气和粉尘进行处理后排放,但该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22
    决定机关 区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