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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环罚字[2017] 2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骏拓五金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17年9月8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于2013年7月在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沿发路8号(第四幢)建成五金拉手制造项目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压铸机1台,抛光机6台等,生产中产生抛光粉尘和压铸废气,已建成设施对抛光粉尘进行水淋处理后排放,但该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其他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压铸废气直接排放。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生产”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一、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2
    决定机关 区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