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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瑞市监广处罚〔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9
    决定机关 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