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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靖江市山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魏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9192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仪马商初字第00039号
    案号 (2016)苏1081执4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5
    发布日期 2016-08-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靖江市山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荣能集团扬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334138.23元元及违约金(按照本金334138.23元,自2015年7月13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2元,依法减半收取3156元,保全费2520元,计567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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