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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君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3092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射洪民初字第100号
    案号 (2015)射洪执字第007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5
    发布日期 2015-12-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射洪华钢租站下欠货款14203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从2013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822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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