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0079****62X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4民初13580号 |
案号 | (2020)苏0104执25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有佳股份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273332.5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0629.58元。二、被告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有佳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被告梅飞对被告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如逾期不能偿还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江苏有佳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依法处置被告泰州市姜堰区飞马服饰有限公司名下苏MN0688号宝马牌汽车(车辆识别码为LBV5S3105FSL41422,发动机号为0220D669),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92元,财产保全费2015元,合计4907元,由被告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飞马服饰有限公司、梅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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