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0079****62X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3230号 |
案号 | (2019)苏0621执34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恒联纺织有限公司654903.08元,分期付款: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74903.08元,自2019年7月开始每月月底给付2.2万元,直至付清为止。若被告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能按约足额履行,则原告南通恒联纺织有限公司有权以654903.08元及利息(自申请执行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为总标的扣减被告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已经履行的部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告梅飞对被告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梅飞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凭本调解协议直接向被告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南通恒联纺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请,案涉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 四、案件受理费10243元,减半收取5122元,保全费3820元,保全保险费1650元,合计10592元,由原告南通恒联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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