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翟小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8044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2民初11826号 |
案号 | (2017)苏0282执30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04 |
发布日期 | 2017-08-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秀凤、殷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588419.17元,并支付利息103342.37元(截至2017年1月17日,以本金588419.1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再上浮50%计算)。二、王秀凤、殷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损失32255元。三、江苏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王秀凤、殷鉴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37元减半收取5469元,保全费4120元,合计9589元,由王秀凤、殷鉴、广厦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建行宜兴支行垫付,王秀凤、殷鉴、广厦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建行宜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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