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翟小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8044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商初字第01757号 |
案号 | (2016)苏0282执61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12 |
发布日期 | 2017-08-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兴市圣心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949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本金2949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4月29日止按年利率6.832%计算)、逾期罚息(以本金2949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832%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832%上浮50%计算)。二、对宜兴市圣心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江苏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中国宜兴金属城A5幢五层、二层的房屋(他项权证号分别为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43481号、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43482号)及相应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分别为宜他项(2012)第600516、宜他项(2012)第600513号]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债权金额924万元、1452万元、357.5万元、566.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周叶枫、朱英姿、翟小平、狄云霞对宜兴市圣心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85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14180元,由圣心园公司、周叶枫、朱英姿、翟小平、狄云霞负担。(该款已由信达公司预交,由圣心园公司、周叶枫、朱英姿、翟小平、狄云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信达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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