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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翟小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8044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锡民初字第0088号
    案号 (2016)苏02执3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7
    发布日期 2016-1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广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建公司工程款25998297.93元; 二、广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建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6年4月29日为11270321.63元,自次日起,就欠付工程款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二建公司对其施工范围内的宜兴金属城一期9.5万平方米仓储区(局部办公楼)A4-A12土建、安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驳回广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二建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1312元(广厦公司预交135560元),由广厦公司负担17070元,二建公司负担5424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3680元(二建公司预交154931元),由广厦公司负担107837元,二建公司负担45843元;鉴定费计483000元(广厦公司预交),由二建公司负担。上述合计,广厦公司负担124907元,二建公司负担583085元(二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428155元直接支付广厦公司,广厦公司预交的65499元由本院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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