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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翟小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8044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宜民初字第0081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14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12
    发布日期 2015-05-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江苏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解除。 二、江苏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4462112.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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