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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众泰合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193M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裁[2019]D427号
    案号 (2020)粤03执12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的编号为ZRTC-YZZCYH-2018001、ZRTC-YZZCYH-2018025的两份《中融天成-优质资产1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解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的编号为ZRTC-YZZCYH-2018001、ZRTC-YZZCYH-2018025的两份《中融天成-优质资产1号私募投资基金回购协议》。 (三)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投资款人民币600万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其他经济损失,损失以人民币600万元为基数,按年10.5%的标准,自2018年9月23日起,计至2019年5月3日止;另以人民币6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担保费人民币3,672元、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六)当第一被申请人未全部履行上述第(三)(四)(五)项裁决时,由第二被申请人就第一被申请人未履行的部分向申请人支付。 (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86,798元,全部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人民币86,798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86,798元。 以上第(三)(四)(五)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如第一被申请人未履行,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就第一被申请人未履行的部分支付完毕。 以上第(七)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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