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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灵烟处[2020]第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官倩文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即“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官倩文作出以下处罚决定:依法处以当事人上官倩文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合计壹拾陆(16)条卷烟的进货总额贰仟柒佰点贰贰(¥2700.22)元的6%,即人民币壹佰陆拾贰点零壹(¥162.01)元的罚款;计罚方式:[玉溪(软)230元/条×5条+双喜(软经典)100元/条×2条+真龙(凌云)150元/条×2条+双喜(硬经典)120元/条×2条+白沙(硬精品三代)150元/条×1条+云烟(硬云龙)150元/条×1条+真龙(轩云)160元/条×1条+天子(硬珍品龙凤呈祥)200.22元/条×1条+红塔山(硬传奇)150元/条×1条]×6%=162.01元;罚款全额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1
    决定机关 灵山县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