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11-005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2年01月0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龙湾区浙南科技城瑶溪北单元11-B-03地块中学工程实施了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于2022年02月2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1月7日,当事人承建的温州龙湾区浙南科技城瑶溪北单元11-B-03地块中学工程工地排向市政污水管网的生活污水氨氮含量为78.4mg/L,化学需氧量为904mg/L,总磷量为16mg/L,以上三项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已超过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被判定为不合格。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2、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员身份情况;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事实;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温州龙湾区浙南科技城瑶溪北单元11-B-03地块中学工程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事实;5、自来水费用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温州龙湾区浙南科技城瑶溪北单元11-B-03地块中学工程12月份施工用水量;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施工资质情况;7、水质复检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2022年04月0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罚听告字〔2022〕第11-0056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温州龙湾区浙南科技城瑶溪北单元11-B-03地块中学工程工地排向市政污水管网的生活污水氨氮含量为78.4mg/L,化学需氧量为904mg/L,总磷量为16mg/L,以上三项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已超过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被判定为不合格。该行为已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26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林新磊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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