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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14-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事项编码330217240001“违法情节自然年度内首次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限期内改正的,罚款金额M(元)1万≤M≤5万。”的规定,并结合2022年1月3日当事人在温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二期工程施工工地未采取冲洗地面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为2022年首次(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办案系统查询结果)且已改正这一违法情节,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林新磊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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