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8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11日,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将种植在温州市鹿城区蒲中路与经一路交叉口T02-07地块工地内的48棵树木砍伐,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浙永预[2021]174中所标注的马尾松7棵(马尾松1、2、3、4、5、6、7,胸径分别为:Φ38.2cm、Φ30.5cm、Φ25.5cm、Φ27.6cm、Φ35.5cm、Φ36.1cm、Φ44cm);桂花树13棵(桂花1、2、3、4、5、6、7、8、9、12、13、14、15,高度分别为:H370cm、H440cm、H430cm、H340cm、H290cm、H250cm、H290cm、H430cm、H350cm、H260cm、H430cm、H280cm、H300cm)、银杏树1棵(Φ22.7cm)、香樟树24棵(香樟2、3、4、5、6、7、8、10、11、12、13、14、15、16、17、18、20、21、24、25、26、27、28、29,分别为:Φ25cm、Φ28cm、Φ30.8cm、D34.4cm、Φ12cm,D28.8cm,D42cm,Φ32.8cm,Φ26.5cm,Φ9.5cm,Φ19.5cm,Φ25.7cm,Φ28.5cm,Φ22cm,Φ32.2cm,Φ26.9cm,Φ25.8cm,Φ19.2cm,Φ21.5cm,D29.7cm,Φ21.8cm,Φ33.2cm,Φ21.7cm、D26.4cm);乐昌含笑1棵(Φ10.5cm)、苦楝1棵(Φ23.7cm)、小叶榕1棵(D17.5cm),树木总价值13029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擅自砍伐树木。经查询,当事人2022年自然年度内无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零捌佰捌拾伍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林新磊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