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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1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1月4日,我局******城中队执法人员联合******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城******11-E-01)地块城***造工程施工期间排向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取样检测;2021年11月11日,******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城******11-E-01)地块城***造工程排水证抽检(废水)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城***造工程排向市政污水管网的污水有1项指标不合格,PH值(无量纲)为10.8ml/L超过了《污水排放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的6.5-9.5ml/L。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11月29日经我局批准,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11月4日,******城中队执法人员联合******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城******11-E-01)地块城***造工程施工期间排向市政污水管网的污水进行检测。11月11日,******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城******11-E-01)地块城***造工程排水证抽检(废水)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城***造工程排向市政污水管网的污水有1项指标不合格,PH值(无量纲)为10.8ml/L超过了《污水排放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的6.5-9.5ml/L。当事人有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工程施工期间有污水产生和中队执法人员同******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城******11-E-01)地块城***造工程施工期间进行污水取样检测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城******11-E-01)地块城***造工程排水证抽检(废水)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排放污水中PH值(无量纲)1项超标,存在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事实;4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林新磊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