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洞人社罚决字﹝202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行政处罚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15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 | 林新磊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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