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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16-01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9月8日08时00分-2021年9月8日09时30分,当事人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南白象街道上蔡村学府北路与帆海西路交叉口浙南公共卫生紧急医疗救援基地工程工地有污水流溢到附近停车场内,污染停车场路面面积约为50平方米。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2021年9月8日15时00分许,执法队员再次复查,当事人已经请了污染路面,现场整改完毕。自本案立案之日起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了施工现场未采取有限措施防止污水流溢。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和参照《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序号16“污染面积3平方米以内罚款1000元,每增加1平米增加罚款500元。”以及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现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林新磊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