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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3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7月9日夜间,当事人擅自在温州市杨府山北片安置区一期工程(F、G地块)03-02-40A地块工地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经检测场界外1号测点噪声等效声级为65分贝,超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影响周边居民,造成环境污染。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性质为:擅自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和《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林新磊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