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奥龙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雷丽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73****906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14民初5585号 |
案号 | (2018)粤0114执18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1 |
发布日期 | 2018-05-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公园管理中心与被告广州市奥龙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日签订的《房屋、场地租用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广州市奥龙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房屋、场地租用协议书》所约定的广州市花都区秀全公园欢乐岛南面原“健力宝花都健美乐苑”面积约4000平方米的场地以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公园正门西侧的一间票房腾空交还给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公园管理中心; 三、被告广州市奥龙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按照每月28600元的标准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公园管理中心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起至被告广州市奥龙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将上述第二项的场地腾空交还之日止的场地占有使用费; 四、反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公园管理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反诉原告广州市奥龙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0元;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公园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广州市奥龙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296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公园管理中心负担839元,被告广州市奥龙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45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226.2元,由反诉原告广州市奥龙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076.2元,反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公园管理中心负担2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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