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奥龙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雷丽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71609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茂中法民三终字第189号 |
案号 | (2017)粤0904执恢1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03 |
发布日期 | 2017-11-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限雷立中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4月5日起以本金1500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期间雷立中于2012年4月5日还款100000元,同年7月6日还款100000元,按先息后本的方法计算,每一笔还款先扣减利息,多出部分冲抵本金,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邵伟权。 三、广州市天予丰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奥龙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雷丽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邵伟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雷立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5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雷立中负担21267元,邵伟权负担102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535元,由雷立中负担17895元,邵伟权负担86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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