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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平综执〔2020〕罚决字第11-00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李超群、朱陈斌发现当事人浙江农资集团浙北惠多利销售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乍王路58号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0年08月18日立案调查。经局案审会研究讨论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0.7的罚款(总罚款金额为:291993X0.7=204395.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9
    决定机关 浙江省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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