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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沭阳县青华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汤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7787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302行审218号
    案号 (2016)苏1322执33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31
    发布日期 2016-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申请人沭阳环保局作出的沭环罚决字[2015]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进入执行程序,由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加处罚款自2016年3月25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至被申请人青华公司交款或法院强制执行该款项之日止(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申请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沭阳县青华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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