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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福泰高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12558****07X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105民初847号
    案号 (2019)闽0105执3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5
    发布日期 2019-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朗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华兴福州借字[2016]第[1-010-1]《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本金5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8%计,自2016年12月16日起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逾期违约金(以本金5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42%计,自2017年8月6日起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朗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华兴福州借字[2016]第[1-010-2]《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本金5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8%计,自2016年12月16日起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至2016年12月5日为8820.00元,此后违约金以本金5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42%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福建朗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00元。 四、被告福建福泰高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朗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周永锋、冯昭杰在1000000.00元的限额内对被告福建朗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朗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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