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福泰高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53170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211民初1279号 |
案号 | (2018)闽0211执6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24 |
发布日期 | 2018-04-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朗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林支行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8月20日的利息为183593.98元;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贷款罚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28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最后一次公布调整的基准利率上浮85%再加收50%计算;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计算基数,参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福建朗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林支行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福建福泰高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朗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周永锋、冯昭杰、周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福建福泰高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朗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周永锋、冯昭杰、周艳在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朗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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