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农(肥料)罚决字〔2020〕第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销售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东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农(肥料)罚先告字〔2020〕第9号]和《东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东农(肥料)罚责改通字〔2020〕第9号],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警告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壹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24 |
决定机关 | 东阳市农业农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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