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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运政罚〔2021〕00447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7日10时30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绍兴市杭甬高速出口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B99811普通客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张东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张东驾驶浙B99811普通客车从宁波运送乘客到绍兴鲁迅故居,经调查该车是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包车,当场无法出示有效的客运包车标志牌。6月8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黄荣茂、童琛琛承办此案。2021年6月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张东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8
    决定机关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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