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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综执〔2020〕罚决字第11-00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尘降尘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5月27日,南湖区湘家荡管委会建设交通管理处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嘉兴棠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榴湘湖湾项目施工现场外架清理扬尘控制不到位,执法人员随即发放了《建设施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工地立即整改。2020年6月4日,南湖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到该工地复查,发现现场积水、积淤泥现象严重,材料堆放混乱,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未及时清运清理,部分裸露土方未及时覆盖,车辆冲洗设施失效,对防扬尘的措施整改未落实到位,再次发放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南2020联检-06-02,责令工地停工整改。2020年6月15日,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完成整改,嘉兴市南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同意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复工申请。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沈乐身份证复印件、沈乐的询问(调查)笔录、工程复工报告、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建筑业领域违法案件移交案卷》南建案[2020]11号等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潭湘路南侧的石榴湘湖湾项目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尘降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尘降尘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4
    决定机关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