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1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7日16时33分,我局临平中队通过有关部门移送发现,当事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临平区临平街道梅堰小区3幢东侧毁损燃气设施。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份与临平街道办事处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了“临平街道梅堰小区老旧住宅改造提升试点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施工前未向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报备,也未签订《燃气设施安全监护协议》及《告知书》,但事后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当事人进行了《燃气设施安全监护协议书》及《告知书》的补签,当事人没有对管线的走向和深度进行确认,没有通知管线产权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督,同时补签了《燃气管道保护交底记录》。在施工工程中工人使用了挖掘机,不慎将埋于地下的一根PE材质的De50低压燃气管挖破,造成燃气泄漏。事发后,当事人第一时间拨打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抢救电话报修。燃气公司抢修人员于2021年6月17日15时50分左右到达现场,抢修工作于当日16时20分左右结束。该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影响。2021年6月23日,当事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对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了赔偿。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临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或者支付宝扫二维码缴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30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蒙二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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