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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综执罚字〔2020〕第85130120052700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05月13日15时35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南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学府路医学院西侧的柯家安置小区一标段工地项目部,设置了1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1只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1只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未按要求设置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作为该工地项目部的垃圾分类责任人,对该工地项目部垃圾分类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当事人上述行为属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7
    决定机关 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蒙二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