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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衢州广浩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80033****15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民终2008号
    案号 (2020)粤03执52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1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02604673】。二审判决书[(2018)粤民终2008号]判令: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驳回招商局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2017)粤03民初2473号]判令; 一、被告中外运国际供应链衢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局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货款62,024,796.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均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以97,024,796.08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0日计算至2016年11月8日;以87,024,796.08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9日计算至2016年11月11日;以77,024,796.08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2日计算至2016年11月18日;以67,024,796.08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9日计算至2016年12月9日;以62,024,796.08 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0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连云港赣榆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中外运国际供应链衢州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连云港赣榆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中外运国际供应链衢州有限公司追偿。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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