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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食罚处〔202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清理库存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办理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处罚标准: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处罚标准,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综上:对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6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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