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湖安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挖掘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适用《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政公用)第7条情节一般的裁量标准,故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5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