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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全力车业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包定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16084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玄商初字第01272号
    案号 (2016)苏0102执27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8
    发布日期 2016-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惠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935176.58元,自2016年1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2.75%的标准计算罚息,并支付律师费44000元; 二、被告韦建中、孙红山、江苏全力车业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41元、保全费5000元以及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各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开户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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