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全力车业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包定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16084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玄商初字第01273号 |
案号 | (2016)苏0102执19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22 |
发布日期 | 2016-11-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大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689674.17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7月14日的利息为14374.93元,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50048%的标准计算罚息),并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赔偿律师费4万元; 二、被告李翠萍、孙红山、镇江新区天惠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江苏全力车业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范大伟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3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范大伟、李翠萍、孙红山、镇江新区天惠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江苏全力车业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南京市农业银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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